2007年7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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腿伤住院脑出血 医院无错不赔偿
钱骏 范爱民

  因交通事故致小腿骨折到医院就诊,结果住院期间发生脑出血,嘉善洪溪的徐大伯以医院违反诊疗常规,对其治疗极不负责,医疗行为显然存在明显的过错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医院赔偿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万余元。6月29日,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原告徐大伯要求该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。2005年5月19日,徐大伯因遭遇车祸到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,入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。入院当天,医院检查后发现原告尿糖(++),血压141/101mmHg,遂改糖尿病饮食,并给予降糖药治疗,在血糖控制后进行了骨折内固定手术。2005年7月4日,原告突发脑出血。经抢救治疗,血肿吸收好转,于8月12日出院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当发现导致原告受损害的事实时,只有医疗机构存在有过错或过失行为,且该过错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,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嘉兴市医学会已经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认定院方在治疗中未违反操作常规,徐大伯的脑出血与诊疗期间出现的低血糖无因果关系。也就是说医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,更不构成医疗事故,因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。